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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严控网络“性知识”传播

发布时间:2009-06-25 00:19:49

2009年6月23日,卫生部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这项从今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规定,主要对互联网上医疗保健信息的提供作出规定,但其中用了较大篇幅专门对性知识的提供提出了严格要求。

专业网站须配副高级医师
  随着互联网的应用日益广泛,网络当中的医疗卫生信息也不断膨胀,不但有专业网站发布的信息,更存在大量综合网站以不同形式发布的信息。早在2001年,卫生部就颁布了《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核心内容是要求有关网站刊登医疗卫生信息,应当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即将实施的《办法》则对上述管理办法进行了升级。与同时废止的上述管理办法相比,《办法》对保健信息提供者的资质和信息内容提出了更详细的要求,违规的处罚办法也更为具体。


  《办法》称,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可分为两类,一是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等专业性网站;二是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


  此类网站或频道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不但应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还需经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而且,网站或者频道应有两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同时,《办法》对性知识的提供进行了一系列附加的规定,总共25条规定当中,有七条与此有关。例如,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配备一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保健信息中含有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且只能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综合性网站的预防保健类频道不得开展性科学研究内容服务;不得以宣传性知识为名渲染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的内容。


《办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禁载内容,包括不得发布含有封建迷信、淫秽内容的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发布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非医疗机构不得在互联网上储存和处理电子病历和健康档案信息。同时,不得夸大宣传,严禁刊登违法广告。


 按照规定,对互联网医疗服务信息的审核和日常监督实行属地化管理,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日常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注:现在严打期间,请各位站长严格把关严查网站贴子,严查非法信息,并请做两性网站的站长们尽快删除空间内容,上传合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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